貴州做好第十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執行工作
各醫療機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
為常態化制度化做好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2號)等文件精神,現就做好第十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以下簡稱第十批國家集采)落地執行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選品種供應清單
第十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貴州省中選藥品供應清單(附件1)、備供藥品供應清單(附件2)、第二備供藥品供應清單(附件3)。
二、執行日期及采購周期
中選結果于2025年4月30日起實施,采購周期至2027年12月31日。首年采購周期為2025年4月30日至2026年4月29日。
三、中選藥品掛網維護
(一)第十批國家集采在貴州醫療保障信息平臺藥品和醫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執行。主供及備供貴州省的中選企業按中選價格直接掛網供應,企業需登錄系統操作,供應清單中未在貴州省掛網的藥品,生產企業通過登錄系統-業務導航-流程指引-藥品掛網數據管理-藥品掛網確認步驟進行掛網確認。已掛網的藥品將由系統自動調整項目及掛網價格。
掛網后的中選企業需登錄系統進行藥品配送關系的搭建工作,確保醫療機構4月30日起能在系統正常下單采購。
(二)第十批國家集采非我省主供及備供的中選企業,按照掛網價不高于其中選價格的1.5倍或同品種最高中選價的原則掛網供應;原已在我省平臺掛網的中選產品,應按照上述要求在2025年4月30日前主動申請調整掛網價格,不得以撤網代替調價。集采中選企業如有未在“供應清單”內的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其他規格和包裝產品,應當基于其中選藥品按照差比價規則計算掛網價格。
四、有關事項及要求
(一)采購周期內,若主供企業不能對醫療機構的訂單及時做出響應,為保障臨床需要,醫療機構可采購備供或第二備供藥品;當主供企業出現不能及時足量供應或被取消中選資格等情況,致使不能滿足市場需求或無法繼續履行帶量采購協議時,省醫保局依次以備供或第二備供企業替代原來的主供企業繼續履行帶量采購協議保障供應。當備供或第二備供企業也不能滿足供應需求時,省級將啟動增補供應企業的流程。
(二)第十批國家集采與省際聯盟中選結果重疊的品種,按照聯盟集采相關文件要求,自執行之日起執行本次集采中選結果。采購協議每年一簽,采購周期內若提前完成當年約定采購量,超出部分中選企業仍應按中選價格供應,直至采購文件明確的采購日期止,請相關采購主體在執行日前做好有關品種的備貨工作。
(三)中選企業應做好中選藥品的供應保障,自主委托配送業績優良的企業搭建配送關系,原則上每個市(州)不低于2家,且配送面能覆蓋所有參加帶量采購的醫療機構,如有不能保障供應或不供應的情況發生,將按照信用評價制度及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四)為及時掌握中選藥品的實際執行情況,采購平臺將定期匯總統計各級醫療機構使用中選品種的進度及完成情況,密切關注可能發生可替代藥品異常使用情況。各醫療機構須按照國家及我省相關文件要求,嚴格落實集中帶量采購政策,確保任務量的完成,優先采購和使用中選藥品,確保中選藥品惠及廣大患者,保證政策及時準確實施。對于使用中選藥品可能導致患者用藥調整的情況,醫療機構要加強醫師和藥師的培訓和政策解讀,同時做好患者的解釋說明和宣傳。
3.第十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中選藥品供應清單(第二備供)
貴州省醫療保障局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