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執行全國藥品集中采購(胰島素專項接續)中選結果
各相關單位:
為保證全國藥品集中采購(胰島素專項接續)中選結果在本市順利執行,根據《關于本市做好第六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胰島素專項)接續有關工作的通知》(滬醫保價采發〔2024〕17號)要求,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中選藥品采購使用工作
(一)市藥事所已于2024年9月3日通過“國家醫保招采子系統”(以下簡稱招采子系統)推送了胰島素專項接續本市中選藥品信息,請各醫保定點醫藥機構(以下簡稱醫藥機構)做好采購準備工作。
(三)各醫療機構在保證醫療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應優先使用中選藥品。也可在質量和療效有保證且價格適宜的前提下適量采購本市掛網的同通用名未中選藥品。招采子系統延續首輪做法,設置中選和未中選藥品采購比例,實行采購比例自動限制。
(四)本次接續中選結果考核延續首輪做法,不折算規格含量系數,均以“支”計,協議周期內各醫療機構對中選藥品的使用量應不低于采購需求量。
二、落實中選藥品采購配套工作
(五)各醫療機構應通過招采子系統采購中選藥品,并及時驗收確認藥品發票、向供貨企業支付貨款,貨款結清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的次月底。系統將依據已驗收確認的發票信息統計中選藥品的采購量比例。
(六)各醫療機構可通過招采子系統查詢中選藥品每月完成情況。同時市藥事所每月10日(節假日順延)將通過快遞方式發放《上海市醫保藥品帶量采購月度對賬單》至各醫療機構。
(七)中選企業應按“兩票制”相關要求做好中選藥品供應。
(八)配送企業向醫療機構供貨時應做到貨票同行,且提供的胰島素中選藥品發票中不得混有其他藥品的采購付款記錄。
三、其他
本通知其他未盡事宜請遵照藥品采購相關文件。各醫療機構在采購和使用中選藥品過程中若發現問題應及時向市藥事所反饋。
四、本通知自2024年9月10日起生效執行。
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