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第六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胰島素專項)中選結果第二采購周期執行工作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醫保局,航空港區組織人社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省管公立醫療機構,各相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完善國家組織藥品(胰島素專項)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醫保辦發〔2022〕7號)要求,做好我省第六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胰島素專項,以下簡稱“胰島素集采”)中選結果第二采購周期執行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及時間
(一)藥品范圍。國家聯采辦公布的集中采購后中選企業供應品種清單中明確的中選藥品及其供應規格包裝(見附件)。
(二)機構范圍。全省范圍內所有公立醫療機構、駐豫軍隊醫療機構、首年采購周期填報有需求量的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零售連鎖藥店均應參加。鼓勵其它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自愿采購。(參加集中采購的各級各類醫藥機構以下簡稱醫藥機構)
(三)實施時間。第二采購周期實施時間范圍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明確第二采購周期約定采購量
胰島素集采各醫藥機構第二采購周期約定采購量原則上沿用首年采購周期約定采購量,不再組織醫藥機構填報需求量。如醫藥機構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約定采購量的,經書記、院長雙簽字后(零售連鎖藥店經總部總經理簽字)報轄區醫保部門審核,醫保部門從嚴把關,原則上不得減少A類中選產品采購量,轄區醫保部門審核通過后加蓋公章逐級申報,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醫保局匯總需調整醫藥機構后于6月15日前報省醫保局價采處。駐鄭省管醫療機構直接反饋省醫保局價采處。
按照國家聯采辦的指導意見,結合我省首年采購周期執行情況,為確保醫藥機構和中選企業在采購和供應之間的有效銜接,對部分胰島素中選產品的預填充和筆芯的約定采購量分配比例進行了調整。同時,為了嚴肅集采政策,尊重契約精神,醫藥機構首年采購周期未完成協議量的中選產品,未完成的量累加到第二采購周期繼續執行。
三、強化中選產品采購和供應監測
各級醫保部門要依托省醫療保障信息平臺和省醫藥采購平臺密切監測轄區醫藥機構中選產品的采購、配送情況,指導轄區內醫療機構按照協議有計劃地實施采購和使用,對于低于序時采購進度的醫藥機構,定期進行提醒,及時協調處理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醫療機構的集采政策宣傳培訓,促進醫務人員落實合理用藥職責,做好患者用藥轉換的引導和解釋工作。
四、促進醫療機構合理用藥
醫療機構應提高醫務人員對胰島素中選產品的認知度和接受度,制定完善中選產品臨床用藥指南,完善處方信息系統相關程序,動態監測各臨床科室與醫師個人的中選產品執行進度,并定期向各相關科室與醫師反饋,督促執行采購量。同時加強處方審核和處方點評工作,充分發揮藥師作用,提升藥學服務水平,保障患者用藥安全。
五、壓實企業供應配送責任
中選企業應嚴格落實供應保障的主體責任,及時協調處置各級醫保部門和醫療機構反映的供應配送問題,按照協議向醫療機構供應中選產品及配套注射用具,并加強用藥指導培訓,保障臨床使用。對于未履行供應保障責任的中選企業按照我省醫藥價格和信用評價制度采取相關措施。
六、做好第二年度采購協議簽訂工作
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做好胰島素集采第二采購周期配送關系建立、三方購銷合同簽訂工作,加強對胰島素中選產品采購、交易、回款等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并及時反饋省醫保局,提高時效性和透明度,確保第二采購周期的順利執行。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