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3年)
各市、自治州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醫療保障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2年)>的通知》(醫保發〔2023〕5號)精神,我們制定了《青海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3年)》(以下簡稱《2023年藥品目錄》),現印發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2023年藥品目錄》構成
《2023年藥品目錄》收載西藥和中成藥共3027種,其中西藥部分1293種,中成藥部分1311種(含民族藥93個),協議期內談判藥品(含競價藥品,下同)部分363種(其中:西藥293種、中成藥70種),青海增補民族藥品60種。另外,還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藥飲片892種。
二、做好支付范圍調整
按照國家醫保局的規定嚴格執行《2023年藥品目錄》,不得自行調整目錄內藥品品種、備注和甲乙分類等內容。要及時更新信息系統和數據庫,將本次調整中新增的藥品按規定納入基金支付范圍,調出的藥品要同步調出基金支付范圍。
三、規范醫保支付標準
協議期內談判藥品(以下簡稱談判藥品)和競價藥品執行全國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對于競價藥品,實際市場價格超出支付標準的,超出部分由參保人員承擔;實際市場價格低于支付標準的,按照實際價格由醫保基金和參保人員分擔。
協議有效期內,若談判藥品或競價藥品存在《2023年藥品目錄》未載明的規格需納入醫保支付范圍,應由企業向國家醫保局提出申請,國家醫保局將根據協議條款確定支付標準后,按文件執行。協議期內如有與談判藥品同通用名的藥品上市,其掛網價格不得高于談判確定的同規格醫保支付標準,省醫保局將根據市場競爭情況、同通用名藥品價格等,調整該藥品的醫保支付標準。協議期內談判藥品或競價藥品被納入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或政府定價的,省醫保局將按相關規定調整藥品醫保支付標準。
《2023年藥品目錄》中醫保支付標準有“*”標識的,各市(州)醫保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得在公開發文、新聞宣傳等公開途徑中公布其醫保支付標準。
四、扎實推進談判藥品落地
(一)嚴格執行特殊藥品使用管理政策。各市(州)醫保局要嚴格執行《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險特殊藥品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青醫保局發〔2021〕129號)和《關于轉發<國家醫療保障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適應國家醫保談判常態化持續做好談判藥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醫保局發〔2021〕158號)精神,對《2023年藥品目錄》中346種談判藥品(不含競價藥品)以及西藥部分中“利妥昔單抗(編號804)”“曲妥珠單抗(編號805)”“貝伐珠單抗(編號806)”“吉非替尼(編號807)”“伊馬替尼(編號808)”“達沙替尼(編號809)”“阿法替尼(編號810)”“舒尼替尼(編號811)”“硼替佐米(編號812)”“索拉非尼(編號813)”“厄洛替尼(編號814)”“阿昔替尼片(編號815)”“甲磺酸侖伐替尼膠囊(編號816)”和競價藥品部分中“哌柏西利膠囊(編號11)”共14種抗腫瘤靶向藥品,均執行我省現行醫保特殊藥品使用管理政策。各市(州)醫保局及各定點醫藥機構要認真落實談判藥品落地使用監測制度,按要求定期向省醫保局報告《2023年藥品目錄》中談判藥品、14種抗腫瘤靶向藥品的使用和支付情況。同時,加強特殊藥品定點醫藥機構的管理,規范準入程序,進一步提升農村地區、偏遠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覆蓋率,切實提升談判藥品的供應保障水平。
(二)扎實推動談判藥品落地。省藥品采購中心要在2023年2月底前將談判藥品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上直接掛網,談判藥品的掛網價格不高于支付標準。各市(州)醫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定點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目錄內藥品,不得以醫保總額控制、醫療機構用藥目錄數量限制、藥占比、次均費用等為由影響國家談判藥品配備和使用,可結合醫療機構實際用藥情況對其年度總額做出合理調整。對實行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病(組)種,應及時根據談判藥品實際使用情況合理調整該病(組)種的權重、分值等指標。要加強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和工傷康復協議機構協議管理,將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2023年藥品目錄》內藥品的情況納入協議內容,積極推動新版目錄落地執行。
(三)加強藥品目錄審核維護工作。《2023年藥品目錄》將通過省醫療保障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門戶網站予以發布。省醫保經辦中心、省醫保信息中心、省金保工程辦公室要盡快更新維護信息系統和調整完善數據庫,將本次調整中被調入的藥品,按規定納入基金支付范圍,被調出的藥品要同步調出基金支付范圍,確保政策的及時落地。
(四)建立全省統一的處方流轉機制。省醫保經辦服務中心會同信息中心務必于2023年12月31日前,依托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電子處方中心,建立健全全省統一、高效運轉、標準規范的處方流轉機制,實現全省范圍內“雙通道”處方流轉電子化。
五、執行時間
《2023年藥品目錄》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執行(談判藥品中的阿茲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顆粒新的醫保支付標準自2023年4月1日起實施)。《青海省醫療保障局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青海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2年)>的通知》(青醫保局發〔2021〕179號)和《青海省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部分協議期內談判藥品延期的通知》(青醫保辦發〔2022〕162號)自2023年3月1日起同時廢止。
《2023年藥品目錄》落實過程中,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向省醫保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報告。
附件:青海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3年)
1.凡例
2.西藥部分
3.中成藥部分
5.中藥飲片部分
青海省醫療保障局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