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做好七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中選結果執行工作
各市(州)醫療保障局、蘭州新區民政司法和社會保障局、甘肅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省級醫療機構、駐甘部隊醫療機構,相關藥品生產(經營)、配送企業:
為落實《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國家組織藥品聯合采購辦公室關于規范穩妥實施第七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中選結果的工作提示》等有關文件精神,根據《全國藥品集中采購文件(GY-YD2022-1)》(以下簡稱《采購文件》)相關要求,現就做好第七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以下簡稱“第七批國家集采”)中選結果執行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和執行時間
(二)藥品范圍。第七批國家集采中選藥品中選擇主供甘肅的藥品(以下簡稱“中選藥品”)和選擇備供甘肅的藥品(以下簡稱“備供藥品”),供應清單詳見附件。當中選藥品出現較大范圍或較長時間不能及時足量供應或被取消中選資格等情況時,按程序替補備供藥品為中選藥品,當備供藥品也不能滿足供應需求時,啟動增補流程。
(三)執行時間。2022年11月15日起全省執行中選結果。
二、約定采購量和采購周期
(一)約定采購量。中選藥品約定采購量以各醫療機構上報的年度預采購量為計算基數,按照《采購文件》相關規則按比例折算為約定采購量,在采購協議中予以明確。當中選藥品發生替補或增補時,由最新的中選企業繼續履行帶量采購協議。
(二)采購周期。第七批國家集采藥品采購周期為2-3年(詳見附件),采購周期內采購協議每年一簽,續簽采購協議時,約定采購量計算基數原則上不少于上年度同通用名藥品歷史采購量。采購周期內,中選企業應確保按照中選價格滿足全省中選藥品的采購需求,包括約定采購量以及超過約定采購量的部分。
三、重點任務
(一)配送關系維護。中選藥品的配送企業由中選企業自主選擇,通過甘肅省國家集中采購中選藥品結算及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完成維護。2022年11月5日前,中選企業要確保包括省直屬在內的103個配送區域分別至少維護1家配送企業。
(二)采購協議簽訂。采購協議由醫療機構、中選企業、配送企業三方通過網上簽訂。中選企業完成配送關系維護后采購協議即可簽訂,由醫療機構發起,其他兩方分別簽訂。原則上醫療機構應于2022年11月10日前完成協議簽訂,中選企業應督促配送企業于2022年11月15日前共同完成協議簽訂。中選企業在醫療機構簽訂完協議后15日內仍未完成協議簽訂的,相關協議予以撤廢,約定采購量相應核減,失信行為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三)醫保基金預付和藥款按期支付。醫保基金預付政策按照原有規定執行,相關統籌區應在12月31日前完成醫保基金預付。采購協議期滿后,醫療機構按原渠道返還已預付醫保基金。醫療機構是藥款結算第一責任人,藥款結清時間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次月底。鼓勵醫保經辦機構直接與藥品流通企業結算貨款。
(四)優先采購和使用中選藥品。醫療機構要嚴格落實集中帶量采購政策,無論有無采購協議,同等條件下都應該優先采購使用中選藥品,醫療機構非中選藥品(價格適宜藥品除外)采購訂單制劑量不得超過同通用名藥品采購訂單制劑量的50%。對于使用中選藥品可能導致患者用藥調整的情況,醫療機構要加強醫師和藥師的培訓和政策解讀,同時做好患者的解釋說明和宣傳教育,對于有特殊用藥需要(如器官移植類)的患者要做好用藥銜接,藥品使用有序過渡,防止一刀切。
(五)中選藥品質量和供應保障。中選企業是中選藥品質量和供應的第一責任人,要督促配送企業做好日常備貨,及時響應采購訂單,保證中選藥品的保質、及時、足量供應。當中選藥品出現質量、供應等問題時,中選企業應及時向各級醫保部門和省級藥品采購機構報備并采取應對措施。中選企業發生我省《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實施意見》《甘肅省藥品集中采購誠信管理辦法》所列失信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采取懲戒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中選藥品供應保障監管。各級醫保部門要密切監測中選藥品的供應保障情況,加強對配送企業的日常監管,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采購協議、選擇性響應醫療機構采購訂單、拒不配送邊遠基層醫療機構采購訂單、累計三個季度配送率低于85%的配送企業,可按程序取消本區域相關產品采購周期內的配送資格。
(二)完善中選藥品使用考核方式。采購協議期內,醫療機構約定采購量完成情況按照中選藥品采購訂單制劑量進行考核,結余留用按照實際入庫制劑量進行考核。醫療機構中選藥品采購訂單中實際未配送部分,可按備供藥品、國家集采(非甘肅)中選藥品、價格適宜藥品的先后順序,將其采購入庫量補充計入醫療機構結余留用入庫量統計范圍。對納入國家和我省省級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或因公共衛生事件等因素導致臨床需求發生重大變化等情形的藥品,若中選藥品未達到約定采購量,按照不低于本批次所有中選藥品占同通用名藥品的平均比例考核。
(三)做好中選藥品采購使用監管。各級醫保部門應將醫療機構執行帶量采購工作情況納入定點協議管理年度考核指標,按照“每月監測、季度通報、年度考核”的要求,常態化做好集采藥品采購、使用、回款的監管工作,確保采購協議期內重點任務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