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盡快維護醫保信息編碼標準藥品代碼信息有關工作
各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
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醫療保障標準化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醫保發〔2019〕39號)、《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貫徹執行15項醫療保障信息業務編碼標準的通知》(醫保辦發〔2020〕51號)等文件精神,在浙江省藥械采購平臺交易的藥品必須有國家藥品代碼信息,現將有關事項進一步通知如下:
一、未維護國家藥品代碼信息的產品將不予掛網。已在我省藥品基礎庫中的產品,企業須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醫療保障信息業務編碼標準數據庫中公布的信息,做好國家藥品代碼維護和更新工作;新增基礎庫資料的產品,企業應在取得國家藥品代碼后遞交產品的新增資料。
具體要求和維護方式詳見《關于做好醫保信息編碼標準藥品代碼信息維護有關工作的通知》。
二、已在我省藥械采購平臺在線交易但尚未維護國家藥品代碼的產品,相關企業須于2021年9月15日前維護好國家藥品代碼信息。屆時仍未維護的產品,將暫停在我省藥械采購平臺的在線交易和暫停醫保支付,須至維護后予以恢復。
特此通知。
浙江省藥械采購中心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