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藥品集中采購(SH-DL2021-1)中選結果
各相關單位:
根據2021年4月29日發布的《上海藥品集中采購文件》(文件編號:SH-DL2021-1),本市對9個品種進行了集中采購,依照程序確定了中選結果。現將中選結果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帶量采購中選藥品的使用工作
(一)本次中選藥品信息于2021年8月10日由“上海市醫藥采購服務與監管信息系統”推送至本市所有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統稱“醫療機構”),8月20日生效執行。
(二)自本次中選結果執行日起12個月為一個采購周期,若在采購周期內提前完成約定采購量的,超過部分仍按中選價進行采購,直至采購周期屆滿。
(三)醫療機構優先采購和使用帶量采購中選藥品,使用量原則上應與上一年度水平相當。
(四)醫療機構在保證中選品種用量的前提下可繼續采購并使用未中選藥品,但數量按比例關系折算后不得超過中選品種。
二、部分未通過一致性評價藥品停止采購和醫保結算
符合本次藥品集中采購申報資格的同品種仿制藥品生產企業在本市陽光平臺已掛網采購超過(含)3家的,本市不再采購該品種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其他藥品。陽光平臺已于8月10日推送涉及到的相關藥品統編代碼,采購與結算將于2021年8月20日同步失效。請各醫藥機構關注相關藥品信息,及時關閉采購和結算。
三、及時簽訂三方購銷合同
中選生產企業及其委托的藥品配送企業,請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至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以下簡稱“市藥事所”)簽訂三方購銷合同,涉及的中選藥品采購資金將在合同簽訂后按合同規定支付。
四、加強帶量采購中選藥品的配送、驗收和回款管理
(一)醫療機構應通過“陽光平臺”采購帶量采購中選藥品,及時驗收并確認集中采購藥品發票。系統將依據已驗收確認帶量采購品種的采購量作為未中選品種的可采購量上限(折算成最小單位)。帶量采購藥品原則上不允許退貨(原車退貨或特殊情況除外)。
(二)市藥事所每月10日(節假日順延)向各醫療機構發送《上海市醫保藥品帶量采購月度對賬單》,該月度對賬單作為賬務核對使用,不作為記賬憑證。帶量采購藥品對賬單由市藥事所通過郵局按月發放至醫療機構。
(三)醫療機構須以當月確認帶量采購藥品的發票金額為依據編制付款計劃。醫療機構若對月度對賬單數據、金額無異議,應于當月15日(節假日順延)前付清貨款。醫療機構若對對賬單數據、金額有異議,應與配送企業及時聯系,協商一致后于次月15日(節假日順延)前付清貨款。
(四)醫療機構應當優先采購和使用帶量采購中選藥品,并根據《上海市醫保藥品帶量采購月度對賬單》中提示的季度完成情況和年度完成情況,切實落實帶量采購工作,保障相關藥品平穩使用。
(五)配送企業在帶量采購藥品執行過程中必須做到貨票同行,且提供的“帶量采購藥品采購、付款記錄”中不能混有其他藥品的采購、付款記錄。
五、其他
本通知其他未盡事宜請遵照上海市藥品集中帶量采購相關文件,以及三方簽訂的購銷合同規定執行。醫療機構在采購和使用帶量采購中選藥品的過程中若發現問題應及時向市藥事所反饋。
六、本通知自2021年8月20日起生效執行。
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