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相關藥品價格調整有關事宜
各相關企業:
根據《甘肅省落實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工作實施方案》(甘醫保發〔2019〕94號)、《甘肅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醫保配套措施的意見》(甘醫保發〔2019〕101號)(以下簡稱《配套措施》)精神,為進一步理順我省調價政策,引導藥品生產企業回歸理性和質量競爭,降低群眾用藥負擔。現將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相關藥品價格調整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
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同通用名同品規藥品。
二、可比采購價
已在甘肅掛網藥品,以2019年11月底在甘肅掛網價作為可比采購價;未在甘肅掛網藥品,以2019年11月底全國(不含“4+7”試點城市)最低掛網價作為可比采購價。
三、價格調整與政策支持
(一)符合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申報資格的藥品(指符合《聯盟地區藥品采購文件(GY-YD2019-1)》和《全國藥品集中采購文件(GY-YD2019-2)》申報品種資格)
1.中選甘肅藥品。企業按照中選價申報調整后導入甘肅省國家集中采購中選藥品結算及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結算及監測系統”)交易,享受醫保基金預付、藥款30天結算政策。
2.全國(聯盟)中選(甘肅除外)藥品。申報價應按照《配套措施》要求與醫保支付標準趨同。企業按照中選價申報調整后導入結算及監測系統交易,享受醫保基金預付、藥款30天結算政策。可比采購價為中選價2倍以上的,企業首年申報價為中選價1.5倍以內的,調整后導入結算及監測系統交易,享受醫保基金預付、藥款30天結算政策。首年申報價為中選價1.5倍(含1.5倍)以上的,已在甘肅掛網的調整后繼續在原平臺交易,未在甘肅掛網的導入陽光平臺掛網交易,以申報價作為掛網參考價。
3.未中選藥品。申報價應按照《配套措施》要求與醫保支付標準趨同。企業按照中選甘肅價格申報后導入結算及監測系統交易,享受醫保基金預付、藥款30天結算政策。可比采購價為中選甘肅價格2倍以上的,企業首年申報價在中選價1.5倍以內的,調整后導入結算及監測系統交易,享受醫保基金預付、藥款30天結算政策。首年申報價為中選價1.5倍(含1.5倍)以上的,已在甘肅掛網的調整后繼續在原平臺交易,未在甘肅掛網的導入陽光平臺掛網交易,以申報價作為掛網參考價。
4.按照《配套措施》要求,原研藥品原則上3年降至中選價,仿制藥原則上2年降至中選價。企業應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次年價格申報,當年降幅不得小于剩余調整周期內年度平均降幅,次年1月1日起執行調整后價格。
(二)未通過一致性評價藥品
1.未通過一致性評價藥品以全國(聯盟)最低中選價作為醫保支付標準,實際采購價低于中選價的以實際采購價為醫保支付標準。
2.通過一致性評價藥品在甘肅藥品采購平臺掛網未超過3家的,未通過一致性評價藥品申報價應低于上述醫保支付標準,調整后導入“藥品結算及監測系統”,享受醫保基金預付、藥款30天結算政策。
3.通過一致性評價藥品在甘肅藥品采購平臺掛網超過(含)3家的,藥品采購機構不再接收未通過一致性評價藥品的申報,并于次年1月1日起取消已在甘肅掛網的未通過一致性評價藥品掛網資格。
三、有關要求
申報范圍內的藥品生產企業應按照價格調整政策于2020年4月20日前向省公共資源交易局進行價格申報,逾期未申報的視作自愿放棄甘肅掛網資格,已在甘肅掛網的取消掛網資格。非中選甘肅藥品降價后享受醫保基金預付和30天藥款結算政策是甘肅省醫保對企業降價的有力支持,請相關企業積極參與。
省醫療保障局政策咨詢電話: 0931-8127135
省公共資源交易局業務咨詢電話: 0931-2909192
甘肅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
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0年4月9日